摘要
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地经营权的重要性愈加凸显。由于有较多的转入农地,农地经营权直接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产权性质的歧义和权能结构的模糊,使得农地经营权强度对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关系是复杂的,路径是模糊的。从法律、事实和感知3个维度,理论分析农地经营权的强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的关系。运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分析农地经营权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组态路径。结果表明:尽管尚未完善,但法律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强度已显示出对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显著作用;由于配套改革的不完善等问题,农地经营权强度的事实维度和感知维度对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仅发挥了一定的辅助作用。由此认为要强化农地经营权,不仅要进一步推进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改革,还要强化农地经营权的事实维度即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转入农地的实际权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地经营权强度的安全感知。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技术、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地流转的快速发展等因素,催生出了以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而进一步发展壮大。截至2020年,中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数量超过300万个,创建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数量为11.29万个;农业企业约为9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542家;农业合作社县级以上示范社达15.7万家、国家级以上示范社达到730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更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更大的经营规模和更为专业的市场营运能
阻碍正规信贷数量提高的首要因素是抵押品的缺乏。考虑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较多农地的事实,如果农地经营权能够成为有效抵押品,那么这一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缓解。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国家也推进了相关改革,从2015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到2018年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再到2021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1号),均大力提倡和积极鼓励将经营权作为抵押品进行抵押担保。相关政策的出台和法律的完善,为农地经营权成为贷款抵押品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经营权的属性,也未规定其具体的权能。并且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状况、农业转型升级方向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各地方对政策的理解及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产权残缺和实践的差异化,会影响到经营权主体对农地经营权产权强度的感知,也造成了当前经营权强度较弱的事实,这无疑从总体上制约了经营权抵押贷款。
产权强度不是单一维度的,它由法律、事实和感知3个维度相互交织支撑,这也造成了其复杂而模糊的影响路径。从总体上判断农地经营权强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揭示经营权强度各维度的差异性作用路径,既有利于为深化农地经营权的改革提供思路,也可以为提升其正规信贷数量找到新的思路。为厘清农地经营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路径,本文拟从农地经营权强度的法律、事实和感知3个维度出发,利用fsQCA方法分析农地经营权强度的组态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以期深化对农地经营权产权强度的认识并探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作用路径,深入推进农地经营权改革、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发挥金融机构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使资本新动能更好地助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以产业振兴带动乡村振兴。
尽管有所提高,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数量依然不
农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和单列,是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尽管农地经营权权利属性未定(用益物权抑或债权等),但随着试点改革的推进,农地经营权也在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初步具备了资本的功
相应的,可抵押、可处分的农地经营权在理论上能够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
综上所述可知,现有文献认为稳定的农地经营权有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从租约稳定性和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初步验证。现有研究基本明确了农地经营权与正规信贷数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仍存在一些待改进之处。其一是对经营权产权强度的理解和度量。契约稳定性和租约期限反映的是农地经营权稳定性的现象,产权稳定性的本质是产权安全。对农地经营权强度的度量,一方面需要认识产权安全之本质,同时也需要从多个维度出发:法律维度的经营权止于权利的认可,但对权利属性和权能结构并未有明确规定;试点改革范围有限、各地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等配套政策的差异等因素,使得各地对于通过农地经营权来改善农户融资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同进而造成事实上的实践存在很大的差异;产权强度对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从长期看有赖于经济主体基于法律、事实和个人信仰等因素而形成的感知。仅从契约稳定性等现象去理解和度量经营权强度的现有研究,难以揭示农地经营权对正规信贷数量影响的内在机理。其二是产权强度的多重维度和农地经营权属性的歧义也使得传统的回归方法,难以反映和捕捉到经营权强度影响正规信贷数量的复杂路径。为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从法律、事实与感知3个维度综合度量经营权强度,采用可以分析不同组态路径协同作用的fsQCA方法,分析不同组态下的经营权强度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具体路径。
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口转移、农业规模不经济和农民人力资本(特别是经营能力)异质性等因素,从推力和拉力两方面促进了农地流转。为维护农地转入者利益、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农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进一步分离出来。2014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首次提出了农地经营权。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标志着“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正式形成。由于农地经营权的实践处于探索阶段,其发展和演变规律尚未显现,因此对其法律属性理解存在差异。在法理层面上,存在“用益物权
在权能结构上,综合《承包法》第37、43、46和47条之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具有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投资改良和建造农业附属设施并获得投资补偿的权能,以及再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这在整体上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但事实上,各项权能的实现是受限的,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中,占有权是基础,强调的是排他的占有土地的权利。对此,《承包法》虽然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但由于契约的不完全以及履约机制的缺陷等问题,法律对承包户的违约规制是缺乏的。使用权是指经营主体可以在转入的土地上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是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生产需要而作出的具体生产行为,但《承包法》却规定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建造配套设备设施等需事前经过承包户同意,附带前置条件的使用权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农业生产率和收益的降低。获取收益是经营主体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最终目的,相应,无法保障的收益权也会导致占有权和使用权处于虚置地位。收益保障与前述使用权的受限有关,也与租金水平有关,更与经营权的处分权能有关。高额租金无异于是对经营者生产收益的直接剥夺,而无法获取土地上因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回报则在更大程度上损害了经营者的收益权。但是《承包法》没有任何关于租金的规定,虽然提及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和“融资担保”,却也添加了需经承包户同意的事前限制,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涉及由经营权使用而产生的资产转让与抵押。
产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
(1)法律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强度。产权的初始赋予,往往由立法来完
(2)事实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强度。法律的赋权并不一定能保证主体在事实上的权利行使。对此,马克思曾经有过非常深刻的阐述,“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
(3)感知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强度。国家并非产权保障的唯一来源,社会的传统和习俗是产权保障的另一个来
由于农地经营权发展的长期性、各地区农地流转市场和地方政府主动性的差异等,单一维度的经营权强度难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明确的法律条文能够有效减少经营权的不确定性。稳定的经营权一方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信心;另一方面能够减少正规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贷时的风险担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从事实维度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上对于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经营权成为抵押品提供背书。从感知维度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感知的经营权强度越高,能够稳定收益预期、提升经营信心,从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形成稳定的信贷需求,与事实和法律维度相辅相成。
尽管需要3个维度的协同,但并不意味着法律维度、事实维度和感知维度对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影响,就是等同的。对于正规信贷而言,法律维度是首要的。尽管没有明确法律属性,但从法律上对抵押和转入的认可,揭示和释放了国家保护经营权的政策意图。在那些具有客观经济基础,地方政府主动作为的地区,地方政府从法律的认可中获得信号,根据国家政策的指引,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完善农地产权市场、规范流转契约等配套措施,促进相关法律落地,从而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状况。各类试点改革的时空范围是有限的,但这也向金融机构释放了积极的政策信号,肯定了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从供给层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奠定基础。
法律条文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完全的执行和落实,事实维度上的农地经营权强度不一定符合预期。一方面是因为农业的高风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抵押物不足等特点,另一方面与农地经营权的实现条件相关。产权的强度也会受到微观主体安全感知的影响。感知是个体决策和行动的基础,面对不同的法律维度和事实维度的产权强度,不同主体也会形成不同的产权安全感知。此时,尽管法律和事实维度的产权强度不尽人意,但产权感知依然可以发挥一定的正面调节作用;如果法律、事实的维度与历史上形成的感知一致,那么产权强度会倍增。
除了产权因素以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会综合考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对贷款信用风险的评估,可分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两个部分。衡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看其生产经营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会计系统并不完善,财务报表信息不完整,难以通过直观的财务报表衡量其还款能力。经营收入能够直观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且数据直观易得,较为可靠,也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信用评估的主要因素,故本文从经营收入来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是借款人偿还债务的主观态度。由于主观态度难以衡量,还款意愿可通过抵押物价值来间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物包括厂房、农业机械、农地等不动产。但是,厂房和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因经由国家补贴等因素而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故而难以成为有效抵押品,不过,随着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推行以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品已获得政策支持。土地价值有助于提高农地抵押贷款的可得
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是一种综合的分析方法,既具有定性分析关注个体案例,聚焦于特殊性的优点,又具备定量分析关注大样本,聚焦于特殊性的长
农地经营权强度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水平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即表现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能性;更可能是间接的,即通过促进农业规模经营而释放还款能力的信息,增加信贷需求等因素,有助于获得机构贷款或民间借款。为此,本文选取的结果变量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获取的机构贷款。fsQCA方法有一个特点:条件变量的增加会导致组态个数以指数倍增长,案例个数与条件个数需要维持一定的数量,以减少有限多样性和个案化解释的问题。在中等样本的研究中,理想条件个数一般在4~7之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定义 |
---|---|---|
正规信贷数量(Loans) | /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获取的机构贷款数量/万元 |
法律维度(Legal) | 法律登记 | 转入农地是否在相关部门登记:是=1;否=0 |
法律文件 |
转入农地时签订协议的状况: 书面约定=3;口头约定=2;没有任何形式的合同约定=1 | |
政府支持 | 您转入农地是否获得政府补贴:是=1;否=0 | |
事实维度(Fact) | 占有权 |
合同规定的农地转入期限: ≤1年=1;(1,4]年=2;(4,10]年=3;>10年=4 |
在目前或者以往的农地流转中,有没有出现过合同到期之前被收回的状况: 是=1;否=0 | ||
使用权 | 是否可以自行决定作物的种植:是=1;否=0 | |
是否可以在转入农地上挖沟、打井、修水渠、修机耕路等:是=1;否=0 | ||
是否可以在转入农地上修建临时建筑:是=1;否=0 | ||
收益权 | 是否可以获得转入农地上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1;否=0 | |
如果农地被征收,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是=1;否=0 | ||
处分权 | 是否可以将转入农地入股:是=1;否=0 | |
是否可以将转入的农地抵押权贷款:是=1;否=0 | ||
感知维度(Perception) |
使用安全 感知 |
作为农地转入方,您觉得有关农地的相关权利受保障程度如何: 非常好=5;比较好=4;一般=3;比较差=2;非常差=1 |
您认为当前的法律、政策和地方政府、村委对您转入农地权益的维护程度如何: 非常好=5;较好=4;一般=3;较差=2;非常差=1 | ||
是否担心对方在合同到期之前收回转入农地: 一点也不担心=5;不怎么担心=4;一般=3;比较担心=2;非常担心=1 | ||
农地(Land) | 农地质量 | 耕种的转入农地质量如何:比较好=3;一般=2;比较差=1 |
经营面积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占有)的农地规模/亩 | |
经营收入(Income)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经营收入/万元 |
本文数据来源于课题组于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通过电子问卷与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广东省、江西省和湖南
由于同一变量由多个指标进行测量,为了更为准确地运用各指标的信息,本文选用熵值法对数据进行预处理。
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当中,每一个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都可以看作是一个集合。在进行定性比较分析之前,需要对5个条件变量,分别为经营权强度法律维度(Legal)、经营权强度事实维度(Fact)、经营权强度感知维度(Perception)、经营收入(Income)和农地属性(Land)以及1个结果变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Loans)的原始数据进行校准,以得出它们各自的模糊隶属度。参考Ragi
在进行组态分析之前,还需要对上述各个变量单独进行必要性分析。必要性条件分析是分析某一集合是否对于结果变量而言是必要的条件。一致性是检验条件某一变量是必要条件的指标,现有文献指出,当一致性大于等于0.9时,表示该条件为结果变量的必要条
前因条件 | 一致性 | 覆盖率 |
---|---|---|
Legal | 0.711 | 0.673 |
Fact | 0.643 | 0.500 |
Perception | 0.631 | 0.525 |
Income | 0.733 | 0.798 |
Land | 0.887 | 0.546 |
从
组态分析关注的是各个原因变量组合对结果变量影响的充分
组态 | Loans | ||
---|---|---|---|
S1 | S2 | S3 | |
Legal | ● | ● | ● |
Fact | • | ||
Perception | • | ||
Income | ● | ● | ● |
Land | • | ||
一致性 | 0.918 | 0.906 | 0.851 |
原始覆盖率 | 0.457 | 0.505 | 0.458 |
净覆盖率 | 0.029 | 0.083 | 0.054 |
总体解的一致性 | 0.870 | ||
总体解的覆盖率 | 0.661 |
注: ●表示核心条件存在;•表示辅助条件存在;空白表示该条件可有可无;S1~S3分别表示组态1~组态3。
(1)组态1(法律×事实×经营收入)。由
(2)组态2(法律×经营收入×农地属性)。在路径S2中,当农地经营权在书面合同或相关部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背书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越高,转入农地的质量越好,数量越多,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越高。转入的农地所获得的经营权有相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登记证明,为其获得正规信贷提供背书。主体所转入农地的数量越多、质量越高意味着该主体的经营规模和经营利润相对有保障。一方面,土地权属的强化直接提升了土地作为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了信贷门槛。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土地长期经营有一个较为稳定的预期,会增加其信贷需求。农地属性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未来经营预期等不容易观测的属性具象化,故而成为金融机构判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款能力的表征,并间接提升了金融机构或个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款意愿。经营收入较高的农户还款能力佳,经营预期良好,容易形成信贷资金需求,也更容易获得正规信贷。当经营权强度在法律维度上较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较高时,主体在事实维度和感知维度上的经营权强度对正规信贷数量的重要性会降低。故农地经营权的事实维度和感知维度的作用对于提升较大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的作用并不明显。这可能是由于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高的信贷需求、较好的经营收入和较大的经营规模以及规范的转入合同等,已经为正规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支撑,那么主体对于事实上的支配权益和感知上的经营权强度的重要性会相应降低。
(3)组态3(法律×感知×经营收入)。在组态3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的农地签订正规合同或进行过相关登记,主体的经营收入越高,感知的农地权益越完整,其正规信贷数量越高。中国农村具有典型的“差序格局”特征,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农民对于“自己人”充分信任,有事好商
中国农业的高质量发展亟待强大的技术、资本新动能和适度的规模化经营助力。作为现代生产与管理要素的汇集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着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任。较大的生产规模、技术与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方式、利润导向下对财务杠杆的重视等,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较大的信贷需求。较为规范的财务信息、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等,也使得它们能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数量依然不能满足其实际需求,这主要是由于有效抵押物的缺乏。这也突出了农地经营权的产权强度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数量中的重要性。本文从法律、事实和感知3个维度理论阐述农地经营权的强度及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规信贷数量的复杂影响,并运用fsQCA方法进行组态分析,得出以下4点结论:
(1)尽管存在法律属性不清晰、权能结构不明确等问题,但农地经营权的入法本身是标志着它作为正规制度所具有的合法性和强制性,故而法律层面的认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产生了显著的作用。(2)由于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滞后、经营权交易市场发育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农地经营权的实践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事实维度的农地经营权可以在一定程度弥补法律维度的不足并有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3)农地经营权尚不完善且从承包经营权分离出来的时间较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地经营权感知还不强烈,其在改善信贷状况方面未能发挥显著作用,但具备一定的辅助作用。(4)辅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等重要因素的联合影响,无论是事实还是感知维度的农地经营权,都可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规信贷数量。
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1)应推进农地经营权的制度改革。农地经营权的入法是农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进步,其效果也初现端倪。下一步,应围绕界定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完善权能结构,界定转出方与转入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权能结构,提高经营权强度。(2)为充分展示土地经营的发展规律,需要鼓励各地根据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协调农地流转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领域中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制定相关的配套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农地经营权的实现形式。(3)可通过各种宣传引导以强化各类主体的产权感知。这不但可以促进纸上的农地经营权变为实践中的制度,而且也能够为未来的法律修改提供经验的借鉴。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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