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振兴标准治理的核心是公共标准,即《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乡村振兴为典例,公共标准存在制定边界不清、制定质量不高、监督法治化缺位、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明显弊端。问题解决的核心在于构建系统性监督机制。公共标准的文本属性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权利和义务具有“直接+明显”关联的强制性标准文本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被各级法源、强制性标准具体引用且所在条款为强制性规则的推荐性标准视同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共标准,应以法院附带监督为主,以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和市场主体社会监督为常态辅助,以人大机关与人民政府的工作监督为不定期辅助;属于或者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共标准,要以人大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为主,以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为常态辅助,以法院附带监督、市场主体社会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等为不定期辅助。据此建议,乡村振兴公共标准备案审查机制的完善应从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