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归村民自治本位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乡村治理的基础是作为治理主体的村民积极主动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并达成集体行动的选择,培育乡村治理自主性。以我国东部沿海A市L村“红梅指数”运作实践为例,在激励机制下,基于“动机—行为—目标”分析框架,展现了L村积分治理的实践过程、运行机制和实施效果。结果表明:经由“面子”机制的中介作用,积分治理实践具备动力生成、行为塑造和目标管理三大激励条件,能够有效激发乡村治理内生动力,调动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实现自治、法治与德治“三治融合”目标。不过,作为一套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积分制要想持续推动乡村自治,就必须同我国当前乡村治理的正式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形成长效治理机制。积分制在L村的成功实践也不必然表明其在其他地区就能成功复制推广,复刻积分治理成功经验还必须因时因地制宜,将其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