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条款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了试用期限,同时也规定了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为了明确该试用期条款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决策影响,从“逆向选择”规制的角度,采用拉齐尔的“自我选择”理论模型,并结合Wat- kins序列博弈关系中的“Q- 学习关系”理论,分别分析了试用期期限以及试用期最低工资对企业的人才甄选、试用期工资制定以及转正后工资设置等决策的影响。通过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试用期期限延长,企业倾向于降低蒙混过关的概率,提高试用期期间的工资,降低转正后的工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提高试用期的法律工资支付,会倾向于使企业的甄选成本上升,转正后的工资降低。并得出关于试用期立法的几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