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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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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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给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公共产品供求矛盾的一个根本原因。现行单向的决策机制、一元的供给主体和垄断性供给方式带来诸多弊端。创新供给机制,建立自下而上多利益中心决策机制、建立包括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在内的多元化供给主体机制和供给方式。法律规制中应赋予不同利益组织参与决策权,主体间供给责任分配。规制法律既有公法还包括私法,并遵循双重利益平衡和充分竞争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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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文献
引用本文

黄明欣.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及其法律规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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