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922.11
通过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比较 ,认为复议法在原复议条例的基础上 ,从六个方面作出了调整和改进 :扩大了受案范围 ,除了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以外 ,还扩展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在管辖问题上作了调整 ,设立了两种新的管辖模式 ,即“选择管辖”模式和“两级管辖”模式 ;在复议程序的规定上更加突出了便民利民原则 ;增加了许多旨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在复议决定问题上作了改进 ;在法律责任方面 ,就程序违法作出了实质性的规定。
唐华芳.《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之比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6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