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数据的证据性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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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 D9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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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计算机数据 ,人们通常根据其输出表现形式而将其归并于视听资料或书证之范畴。如不从本质特性而简单地以输出表现形式作出这种划分是极其不妥的 ,也难以保证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本文从表现形式、内容、技术三方面阐述了计算机数据与视听资料和书证的本质区别 ,并在进一步论证其证据属性基础上得出结论 ,计算机数据应成为一种独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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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全.计算机数据的证据性质定位[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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